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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除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統一發票外,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及發售;其供應品質、數量及價格等之監督及管理由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自八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八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四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