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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處理之。
本局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局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十一條自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