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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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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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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隨時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事宜。
第 29 條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另
定之。
第 30 條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處理之。
第 31 條
本局職員管理,依照公務員服務法之有關規定處理,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 32 條
本局之事務管理,悉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
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