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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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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眷村組織管理與眷舍分配管理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2 條
本章規定適用於眷村之管理與組織,但涉及地方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者,依其他法令辦理之。
第 13 條
本辦法所稱眷舍,係指由公款所建,及產權屬於國 (公) 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