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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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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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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軍人儲蓄獎卷
第 三 節 其他
第 22 條
本儲蓄獎券如因洗濯、污損、燒殘、水浸、蟲蛀、破裂或其他原因發生破
損,其殘留券面組別、號碼、發售印章,可明白辨認者,得由持有人函國
軍同袍儲蓄會鑑定。經鑑定屬實者發還券面全數金額;鑑定不合或原券滅
失者,均不予受理。
第 23 條
各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於付獎或還本作業時,如發現儲蓄獎券組別、號碼
、發售印章發生塗改、挖補、藥水退色或以其他方法變造等情形者,應將
所變造之儲蓄獎券連同持有人移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偵辦。
第 24 條
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之廢券,保管二年後,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會同有關
單位報請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