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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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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鐵運費支用範圍區分表.PDF
附件二 鐵路運輸計畫.PDF
附件三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PDF
附件四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片記帳範例.PDF
附件五 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存根.PDF
附件六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簽證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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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作業規定
第 三 節 申請範圍
第 9 條
鐵運申請應填運輸申請單,其申請區分如下:
一、人員:分部隊與零星官兵。
二、軍品:分裝備與補給品。
前項部隊指五十人以上,零星官兵指六至四十九人。
春節專列運輸、演習裁判官、國軍各軍事院校隊職官及學員現地戰術等視
鐵運費使用情形,得申請對號列車運輸。
第 10 條
下列軍品使用乙種運照運輸:
一、國軍編制裝備及配賦表所載之單位裝備補給品。
二、奉核准頒發之補給計畫所載之補給品。
三、海、空軍專用或通用之補給品。
四、專案及戰備任務需要,經奉各總部以上權責單位核准之軍品。
前項軍品以鐵運費支用區分表範圍所載者為限。
第 11 條
下列軍品使用甲種運照運輸:
一、各補給或生產單位於國內採購或承製完成之各類物品,在未入庫驗收
前之運輸。
二、各單位所需原料之運輸。
三、國防專案工程所需機具或材料運輸。
四、專案演習、專案運補;國內專案採購,部隊換裝,處、廠、庫所遷建
軍品之運輸。
五、庫儲調撥軍品 (含處與處、廠與廠、庫與庫間平行間調撥之軍品) 之
運輸。
六、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統一接轉之國外進口軍品主件及零件 (含材料) 之
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