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圖一.PDF
附圖二.PDF
附圖三.PDF
附圖四.PDF
附圖五.PDF
附圖六.PDF
附圖七.PDF
附圖八.PDF
附圖九.PDF
附圖十.PDF
附圖十一.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4 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與戰役紀念旗頒授作業規定,由國防部訂定之。
第 15 條
各軍種總部對獲頒有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 (牌) 之團隊得按其單位性質
研訂在主要裝備上髹繪旗牌標識規定,以誌榮典及激勵團隊精神。
第 16 條
獲頒榮譽旗,戰役紀念旗旒,戰役紀念牌之部隊,如番號變更或撤銷得由
接編單位續予保留,並載明於隊史,如因使用過久而有磨損破舊情事者,
可申請換發。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