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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
(刪除)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