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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女子志願服士官役者,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本條例其他各條之規定:
一、 (刪除) 。
二、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為三年。
三、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士官經保送國外留學,得延長其服現役年限,其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非軍事機關、學校軍事性之職務,由士官擔任者,其年資照算。
服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軍中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
機密之責任。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