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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表:陸海空軍士官退休除役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支給規定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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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8 條
女子志願服士官役者,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本條例其他各條之規定:
一、 (刪除) 。
二、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為三年。
三、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第 29 條
士官經保送國外留學,得延長其服現役年限,其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第 30 條
非軍事機關、學校軍事性之職務,由士官擔任者,其年資照算。
第 31 條
服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軍中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
機密之責任。
第 3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3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