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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徵集
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