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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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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附表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科表.PDF
附表二之一國軍軍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PDF
附表二之二國軍士官晉任上階換敘俸級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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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敘任
第 44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敘任,依官額及補充上之需要,不定期辦理,其規定如左:
一、具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二、具有本條例第十三條在大專校院畢業以上具有軍職專長者,依擬任之職務,核其學歷、經歷、年資、敘任相當之官階。
第 45 條
軍官之敘任,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敘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