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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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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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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第 一 節 管考範圍
第 8 條
本會管考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
(一)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二) 本會業務計畫。
(三) 各機構重要之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四) 各機構重大工作計畫。
二、特定管制案:
(一) 總統指示辦理事項。
(二) 行政院交辦事項。
(三) 立法院質詢事項。
(四) 監察院查詢或提示事項。
(五) 本會定期性會報、會議之重要指示及決定事項。
(六)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第 9 條
各機構管考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
(一) 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二) 重大工作計畫。
二、特定管制案:
(一) 上級機關專案交辦重要事項。
(二) 會報、會議重要指示及決定事項。
(三)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第 10 條
各業務承辦單位於擬訂計畫時,應先送會研考單位。文書部門對上級有關
機關重要文件,提供研考單位 (人員) 簽擬管制意見後逕行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