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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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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第 58 條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舉
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為之。
第 59 條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
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