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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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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第 3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第 34 條
選舉無效,應即依法重選。
第 35 條
候選人資格不符,或當選票數不實,經判決確定,或選舉前死亡者,其當
選無效。
第 36 條
當選無效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