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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裁判。
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商業事件之抗告程序,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並準用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及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專家證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