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物權
第 38 條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第 39 條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40 條
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 41 條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第 42 條
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第 43 條
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對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數人分別依載貨證券及直接對該貨物主張物權時,其優先次序,依該貨物之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因倉單或提單而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準用前二項關於載貨證券之規定。
第 44 條
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