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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法庭之用語
憲法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之外國文字。
前項文書所附證據及文件內容為外國文字者,憲法法庭得命提出我國文字之譯本或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