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公開甄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筆試應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前項應試科目,書類製作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成績各占總分百分之四十。
除第二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申請人得申請加考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科目之專門著作審查。
第四項專門著作審查,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加考專門著作審查者,其筆試、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
甄試總分相同時,按專門著作審查成績排名;未加考專門著作審查或審查成績相同時,按書類製作科目成績排名;書類製作科目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