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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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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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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3 條
勳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受勳人聲敘緣由,報由原請授勳機關轉請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還註銷。
第 24 條
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本條例修正前曾獲頒三等卿雲或三等景星勳章者,得申請補發大綬及副章。
第 25 條
勳章不得抵借轉讓,違者追還其勳章及證書。
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