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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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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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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服務通則
第 30 條
行署各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服務之一切法令。
第 31 條
行署職員應按時辦公,並在簽到簿上簽名。
第 32 條
各級職員承辦文件,須隨到隨辦,不得延擱。
第 33 條
定期應辦事項,主管人員須依限辦理。
第 34 條
職員請假,須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 35 條
在辦公時間除因公外,不得在辦公室內接見賓客。
第 36 條
每日下午散值後,各科室應輪流值夜。遇例假日並應值日。其值夜值日之時間臨時定之。
第 37 條
例假日有緊急事件時,得由主任秘書召集主管部份人員到行署辦公。
第 38 條
行署職員對於一切文件,在未經公布以前,均應嚴守秘密。其機要文件發出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