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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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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附檔:
格式一 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含金錢、非金錢).PDF
格式二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含金錢、非金錢).PDF
格式三 政治獻金收支帳簿.PDF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含封面、封底) .PDF
格式四 平衡表.PDF
格式五 政黨、政治團體收支結算表.PDF
格式六 擬參選人收支結算表.PDF
格式七 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PDF
格式八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PDF
格式九 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PDF
格式十 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PDF
格式十一 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PDF
格式十二 其他收入明細表.PDF
格式十三 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PDF
格式十四 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十五 業務費用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十六 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十七 選務費用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十八 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十九 宣傳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 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一 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二 集會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三 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四 雜支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五 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六 繳庫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七 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八 政黨、政治團體之消耗性財產明細表.PDF
格式二十九 政黨、政治團體之非消耗性財產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 擬參選人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一 擬參選人賸餘收支結算表.PDF
格式三十二 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三 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四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五 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支出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六 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七 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八 現金明細表.PDF
格式三十九 地方黨部金錢餘額明細表.PDF
格式四十 應收票據明細表.PDF
格式四十一 應付費用明細表.PDF
格式四十二 前期損益調整明細表.PDF
格式四十三 政黨、政治團體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PDF
格式四十四 擬參選人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PDF
格式四十五 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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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平衡表
第 43 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申報之平衡表,其專戶存款結存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帳列存款餘額。
前項專戶存款結存金額,應與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相符;如有不一致之情事者,應編製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第 44 條
平衡表之庫存現金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自專戶提領未支用完畢之現金餘額。
平衡表之未存入專戶現金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未存入專戶之受贈款項總額。
第 45 條
平衡表之地方黨部金錢餘額科目,指政黨之地方黨部或政治團體之分部,收受中央黨部或總部所撥付之政治獻金,於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餘額。
第 46 條
平衡表之應收票據科目,指收受票據之捐贈,已登帳而未兌現之餘額。
前項情形,如逾一會計期間仍未兌現者,應說明其原因並評估其兌現之可能性。
第 47 條
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入所獲得金錢以外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尚未耗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未核銷之餘額。
平衡表之非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受或以政治獻金所購買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非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依直線法按期提列折舊費用後之餘額。
前二項財產價額,應以淨額列示。
第 48 條
平衡表之應付費用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有應付而未支付款項之餘額。
第 49 條
平衡表之前期損益調整科目,指前期損益因計算、記錄、認定或方法有錯誤,或交易事實發生變化,致與實際情形不符,而於申報當期所為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