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8:15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化學液體船之構造與穩度
第 三 節 船舶佈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3 條
船舶各部分與貨物之隔離,其一般規定如左:
一、除另有明文規定外,裝載附表一貨物或其殘留物之艙櫃,應以堰艙、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燃油艙櫃或其他類似空間,使與起居艙、服務空間、機艙空間及供人員飲用水與食物庫隔離。
二、貨物、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能與其他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發生危險反應者,應以堰艙、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或裝有可彼此相容貨物之艙櫃相互隔離,並應具有隔離之抽排管路系統與隔離之艙櫃通氣系統除以管道包圍外,並不應通過含有該等貨物之其他貨艙櫃。
三、貨物管路不應通過任何起居艙、報務空間或貨泵室、泵室以外之機艙空間。
四、艏與艉尖艙不應供載附表一之貨物。
起居艙、服務及機艙空間與控制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等空間不應位於貨物區域內。但貨泵室或泵室之下部凹入甲種機艙空間,其凹入部分甲板頂部在龍骨以上之高度載重噸在二萬五千噸以上之船舶未超過船舶型深三分之一,或載重噸未滿二萬五千噸之船舶未超過船舶型深二分之一者,甲種機艙空間得位於該凹入部分之上方。
二、該等空間進氣口與開口之位置,對液貨管路與貨物通氣系統之相互關係,應經特別考慮,以防止危險揮發氣之侵入。
三、通至該等空間之出入口、通氣口及開口,不應面向貨物區域。其位置應在非面向貨物區域之端艙壁或船艛或甲板室之舷外側,該位置與面向船艛或甲板室一端之距離至少為船長百分之四。但不得小於三公尺,亦不必超過五公尺。在上述範圍內亦不准設門。但該門不通至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僅通至液貨控制站或儲物室者得准許之。駕駛室之門或窗,其設計能迅速有效確保駕駛室之氣密與揮發氣密者,亦得准許裝設於上述範圍內。凡在面向貨物區域及在上述範圍內船艛與甲板室二側所裝設之窗與舷窗,均應採固定不能開啟之型式。在主甲板上第一層之舷窗,並應裝置鋼質或同等材料之內窗蓋。
貨泵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佈置應確能隨時由任何梯台得與立平台進出無阻;並能由穿著規定個人保護設備之人員,不受限制到達所有需要操作貨物之閥。
二、應設有利用救生索吊起受傷人員永久裝置,並應避免有任何突出之障礙物。
三、通常出入之梯不得垂直裝設,並應與適當間隔之平台結合。所有之梯道與台應裝設扶手欄桿。
四、應具有處理貨泵室內貨泵及閥任何排洩或可能洩漏之設施。
五、貨泵室之 水系統應由該室外操作之。為儲置經污染之 水或洗艙水,應備有足夠之污液艙櫃,並應備有附有標準管接頭之岸上接頭或其他設施,以將污液輸至陸上之污液收受設施。
六、泵排出端之壓力計,應裝設於貨泵室外。
七、如機器係經由艙壁或甲板外之軸傳動者,該艙壁或甲板應裝有效潤滑之氣密封墊或其他確保永久氣封之設施。
貨物艙區各艙間之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往該區域內堰艙、壓載艙、貨艙櫃與其他空間之出入口應直接經由露天甲板。但二重底空間,已考慮其通風問題者,得經由貨泵室、泵室、深堰艙、管道或類似之空間出入。
二、前款空間經由水平之開口、艙口或人孔出入者,其開口應具有足夠之尺度,以便穿載自足式呼吸設備及保護設備之人員能不受阻礙由任何梯子昇降。此外,為便於由該空間底部吊起受傷之人員,應具有六百毫米乘六百毫米以上之暢通開口。
三、由縱向或橫向艙壁之開口或人孔出入該等空間者,其開口不應小於六百毫米乘八百毫米;該開口距底板之高並不應超過六百毫米。但備有格踏或其他足踏者不在此限。
四、在特殊情況下,得經准許採用較小之開口。但通過該開口之能力或移出受傷人員之能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化學液體船之 水與壓載水裝置之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永久壓載艙用之泵、壓載管路、通氣管路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與供貨艙櫃及其本身所用之類似設備分開。永久壓載艙之排洩裝置緊鄰貨艙櫃裝設者,應在機艙空間與起居艙空間以外。但注入裝置如係由艙櫃甲板平面並裝有止回閥者,得在機艙空間內。
二、注水至貨艙櫃壓載時,如注入管並非永久接於貨艙櫃或其管路,並裝設有止回閥者,得由甲板平面以供永久壓艙櫃用之泵注入之。
三、貨泵室、泵室、空艙空間、污液艙、二重底艙及類似空間之 水抽排裝置應完全位於貨物區域內。但空艙空間、二重底艙及壓載艙如係以二重艙壁與裝載貨物或貨物殘留物之艙櫃隔離者不在此限。
供排洩殘留物之水下排洩口,應位於貨物區域內必部彎曲處附近,其佈置應能避免殘留物與水之混合液經由船舶之海水吸入口再吸入船內,亦不致排洩超過船舶之界層。當排洩之方向係與船殼板垂直時,該排洩口末端之最小直徑應依左列公式求之:
D=QD/5L
公式中:D:為排洩口之最小直徑,其單位為公尺。
L:為自前垂標至排洩口之距離,其單位為公尺。
為經由該排洩口船舶可能排洩殘留物與水混合液之最大排洩
率,其單位為每小時立方公尺。
當排洩之方向與船殼板成一角度時,前項公式中之QD應以其與船殼板垂直方向之分量修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