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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船舶各部分與貨物之隔離,其一般規定如左:
一、除另有明文規定外,裝載附表一貨物或其殘留物之艙櫃,應以堰艙、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燃油艙櫃或其他類似空間,使與起居艙、服務空間、機艙空間及供人員飲用水與食物庫隔離。
二、貨物、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能與其他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發生危險反應者,應以堰艙、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或裝有可彼此相容貨物之艙櫃相互隔離,並應具有隔離之抽排管路系統與隔離之艙櫃通氣系統除以管道包圍外,並不應通過含有該等貨物之其他貨艙櫃。
三、貨物管路不應通過任何起居艙、報務空間或貨泵室、泵室以外之機艙空間。
四、艏與艉尖艙不應供載附表一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