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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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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防洪運用
每年自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防洪運用期間,在此期間內第一次洪水來
臨前,水位應儘可能降至規線上限標高以下,如水位因攔蓄洪水而升高至
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上時,在次一洪水來臨前,應儘可能降低至標高二百
四十公尺以下。但八、九月份,在中央氣象局預測颱風有襲臺可能時,水
位以溢洪道洩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再利用發電及永久河道放水
口洩放,儘可能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以下。
本水庫在遇有颱風來襲時,北水局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防洪作業:
一、颱風警報發布後:
(一) 水庫管理中心運轉課 (以下簡稱運轉課) 應根據氣象單位提供之颱
風動態資料,繪製颱風動態紀錄圖,並將其動態呈報局長及水庫管
理中心主任,同時通知有關單位。
(二) 運轉課應將颱風動態轉告石門電廠閘門操作組,並與其密切聯繫查
核各項閘門設施、操作電源、緊急發電機、通信電話等運轉情況,
俾免臨時故障,無法使用。
(三) 管水組養護課 (以下簡稱養護課) 應派人員,加強水庫各項工程結
構物之維護觀測及檢查。
二、警報預測颱風將於六小時內侵襲本省時:
(一) 運轉課應加強與氣象單位聯繫。
(二) 運轉課應根據各氣象單位提供之各種氣象資料、颱風行徑等,研判
該颱風對本水庫可能發生之各種情況,辦理水庫防洪運用之各種計
算。
(三) 運轉課應增派人員參加日夜輪值。
三、警報預測颱風將於三小時內侵襲本省時:
(一) 水庫管理中心主任直接指揮督導水庫防洪運用。
(二) 養護課應增派維護觀測人員,加強各重要結構物及隧道內滲漏水量
之監視,並隨時校核派駐工區各工作崗位人員之動態。
(三) 運轉課應與各水利會聯繫,停止各渠道灌溉用水之洩放,並研擬運
用方案。
(四) 運轉課課長督導水文資料之分析研判。
四、颱風侵襲本省時:
(一) 運轉課派員駐守溢洪道閘門控制室,會同閘門操作組人員機動檢視
溢洪道閘門之操作,必要時,得傳遞水位、洩洪資料或代水庫管理
中心主任簽發操作命令。
(二) 運轉課應隨時根據氣象及水文資料予以分析研判,估計尖峰洪水流
量,流量過程曲線及洪峰到達石門之時間。
(三) 計畫組資訊課應隨時與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 密切聯繫
,將石門下游各溪流及台北地區水文狀況,呈報水庫管理中心主任
作為防洪運用之參考。
(四) 運轉課應研擬運用方案呈報核備。
(五) 水庫管理中心主任應根據運用方案,決定水庫洩洪之時間及流量,
正常時水庫運用操作命令之下達,均須經水庫管理中心主任之認可
,以書面送達閘門操作組。
前項颱風警報,以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消息為準。
本水庫如有洩洪必要時,應在洩洪一小時以前將洩洪時間及可能洩洪量由
水庫管理中心主任或運轉課課長,並通知水利處及桃園縣警察局防救中心
。但為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下之調節性放水時,得不予通知。
水利處接獲北水局洩洪通知後,應即轉知警察暨新聞機關、台北市政府工
務局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洩洪開始後水利處及北水局,仍應隨時密切聯
繫,並由水利處將水庫洩洪情況繼續轉知上列各有關機關。
本水庫溢洪道閘門之操作,應按控制洩放及超高攔蓄方法為之,並遵守下
列規定:
一、在確知上游洪水暴雨來臨後,即開啟閘門,將蓄水先行部分控制洩放
,並利用閘門開啟後其頂高較啟開前超過部分增加攔洪量。
二、洩洪流量應視當時水位及進水流量,按溢洪道閘門操作關係曲線決定
之。
三、進水流量以單位時間內水位昇高率推定之。
四、溢洪道閘門之操作,以六扇閘門同時開啟為原則。
五、溢洪道閘門之開度,以○‧六公尺為起點,每隔○‧三公尺為一級。
前項溢洪閘門操作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編 註:附圖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29 期 140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