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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水庫如有洩洪必要時,應在洩洪一小時以前將洩洪時間及可能洩洪量由
水庫管理中心主任或運轉課課長,並通知水利處及桃園縣警察局防救中心
。但為每秒六百立方公尺以下之調節性放水時,得不予通知。
水利處接獲北水局洩洪通知後,應即轉知警察暨新聞機關、台北市政府工
務局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洩洪開始後水利處及北水局,仍應隨時密切聯
繫,並由水利處將水庫洩洪情況繼續轉知上列各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