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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水庫溢洪道閘門之操作,應按控制洩放及超高攔蓄方法為之,並遵守下
列規定:
一、在確知上游洪水暴雨來臨後,即開啟閘門,將蓄水先行部分控制洩放
,並利用閘門開啟後其頂高較啟開前超過部分增加攔洪量。
二、洩洪流量應視當時水位及進水流量,按溢洪道閘門操作關係曲線決定
之。
三、進水流量以單位時間內水位昇高率推定之。
四、溢洪道閘門之操作,以六扇閘門同時開啟為原則。
五、溢洪道閘門之開度,以○‧六公尺為起點,每隔○‧三公尺為一級。
前項溢洪閘門操作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編 註:附圖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29 期 1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