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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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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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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航空攝影測量
第 二 章 控制點測量
第 二 節 野外測量
第 332 條
野外控制點測量作業之儀器、方法及誤差限制等,均從大地測量規則,惟
點之位置應合於空中三角測量精度之要求。
第 333 條
控制點像片背面庄註記控制點、座標、高程及所在位置之說明,並繪略圖
明確標示點之位置。
第 334 條
野外實測控制點之分佈,視碎部測圖使用之儀器、方法及需要之精度等而
異。除大尺度極精密之測圖外,普通尺度一萬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以各
航線每隔五至二十片用多倍投影儀測定次等控制點,或十至二十六片用精
密立體測圖儀,每端須有二個以上之平面控制點及三個以上之高程控制點
,或二個平面高程控制點及一個高程控制點為原則,而中間尚需若干點對
。
第 335 條
為保證空中三角測量控制點的分佈如預期規劃,最好每一點位均設一副點
(距離主點十至二十公尺範圍內) ,避免攝影時人為因素導致點位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