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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基金、財團法人之主
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
送立法院審議。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