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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
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訂之。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