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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核及歲出預算額度之核定
行政院為統籌分配全盤財力資源,特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
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主計處擬訂,陳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主計處應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以供確立預算規模,分配各主
管機關歲出概算編製額度,並擬訂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及歲入歲出概
算審核進行程序,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福建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市政府) 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送之請中央
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並安排審核會議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十一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出概算表
,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
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於
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各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核整理。均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將「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核定表」及其他有關事項核
定情形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各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