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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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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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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
第 17 條
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主管機關應檢討合併,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合併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合併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合併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第 18 條
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裁撤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第 19 條
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但信託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依所定條件辦理。
第 20 條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裁撤之必要性。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未變更,而管理機關有變更,且未涉及基金合併或裁撤者,由該主管機關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