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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公費
出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保險費及機場服務費等。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有攜帶公物必須裝載者,得另支運
費。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特別費
(包括該團體公、雜、交際等費) :
一、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七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四、五○○元。
二、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八○○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三、○○○元。
三、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五○○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九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二、二五○元。
因連續訪問,或報聘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奉特准者,不受前項之
限制。
本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人員,依其任務性質核有
必要者,得另支左列公費:
一、辦公費:係指郵電及交際費用,凡司長級以下人員參加會議人數為二
人以下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二○元,三人以上至五人者,得按會期
每天美金六○元,六人以上至十人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一○○元,
十一人以上至二十人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一六○元,二十一人以上
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二四○元。
二、資料費:係指印刷會前所備與會議有關之報告論文資料,及會後撰提
報告,所需新台幣費用。
三、出席重要國際會議人員,除報支本條第二款所定資料費外,在會期內
另按有使用特別費之需要,得按左列規定另支特別費 (包括該團體公
、雜、交際等費) :
(一) 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
、○○○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七五○元。三十一天以
上者,得支美金四、五○○元。
(二) 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
、八○○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三十一天以
上者,得支美金三、○○○元。
(三) 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
、五○○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九五○元。三十一天以
上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視察
談判出國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禮品費:
一、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四五、○○○元。
二、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三○、○○○元。
三、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國,得支新台幣一五、○○○元。
因連續訪問、報聘、出席國際會議、考察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奉
特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本規則第二條第三、四兩款所定考察視察談判或其他公務出國人員,按公
差日數每人每日得列支雜費 (包括計程車費等) 美金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