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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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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7 條
本處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二次,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組組長及相關機關
派駐之主管人員出席;處長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第 18 條
本處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處長主持或由處長指定副處長或組長一
人主持。各組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一人出席。
第 19 條
本處主管會報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提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