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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評估技術規範,並公告之。
開發單位製作說明書時,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行為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前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時,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評估範疇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第一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法令未規定者,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本準則施行前受理審查中之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之處理,得依開發單位提出申請時所依據各該原適用準則之規定辦理。
本準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