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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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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附檔:
附件一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書件內容確認項目.PDF
附件二 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PDF
附件三 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PDF
附件四 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PDF
附件五 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檢送之圖件.PDF
附件六 範疇界定指引表.PDF
附表一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PDF
附表二 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PDF
附表三 開發單位主辦環評業務部門及委辦環評作業機構資料.PDF
附表四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PDF
附表五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PDF
附表六 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PDF
附表七 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PDF
附表八 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PDF
附表九 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PDF
附表十 環境影響預測及評估方式.PDF
附表十一 替代方案.PDF
附表十二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PDF
附表十三 是否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表.PDF
附表十四 專有名詞之英文名詞與中文名詞釋註對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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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5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評估技術規範,並公告之。
開發單位製作說明書時,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行為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前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時,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評估範疇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第一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第 59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法令未規定者,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第 60 條
本準則施行前受理審查中之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之處理,得依開發單位提出申請時所依據各該原適用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 61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