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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四 章 附則
(刪除)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