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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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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9 條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第 20 條
本所所務會議,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
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第 21 條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成立技術委員會,由所長或指定主管
召集之。
第 22 條
本所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