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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推廣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組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農業推廣委員會,督導
辦理各省農業推廣事宜。
各省農政主管機關內,得設一農業推廣委員會或農業推廣處,管理該省內
農業推廣事業。省農政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全部或部分農業推廣事業
,委託農民團體或其他農業機關辦理,其辦法由省農政主管機關另定之。
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
部規定,公立農業專科以上學校會同有關係之機關團體組織一農業推廣委
員會,管理該省內農業推廣事業。
各省認為有必要時,得以若干縣市為一農業推廣區域,設置農業推廣督導
區,督導該區內各縣市農業推廣事宜。
各縣市得設置農業推廣所,各鄉鎮得設置農業推廣工作站或農業推廣中心
,辦理各該縣市及鄉鎮農事推廣、四健推廣及家政推廣事宜。
各級農業推廣機構之組織章程及推廣人員之資格另定之。
農業推廣人員應由教育機關培育,並在就職前及在職中分別酌予業務訓練
各省縣市及鄉鎮得由有關機關團體及熱心農業推廣人士,組設省縣市及鄉
鎮各級農業推廣輔導委員會,協助農業推廣之進行,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中央及省縣農業試驗研究機關、農業學校、農業金融機關,及有關農業之
公營事業機構等,應與各級農業推廣機關合作協助辦理推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