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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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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員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團體贊助會員,以各該團體之法定代理人為代表人。
第 15 條
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
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
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