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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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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罰則
第 12 條
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13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懲處。
第 14 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