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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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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附檔:
附表一 核付紀錄滿三 個月以上者,以最近三個月核減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暫付成數如下:.PDF
附表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案件隨機抽樣方式、核減、補付點數回推計算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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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事前審查
第 25 條
保險人應依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辦理事前審查。
前項事前審查,保險人應於受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報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逾期未核定者,視為同意。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不在此限。
應事前審查項目,除情況緊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行時,保險人得不予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