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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輸入醫療器材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PDF
附表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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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規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 條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核費。
三、通知書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