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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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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附檔:
附表:特定用途化粧品新成分、新用途、新限量查驗登記應檢附之技術性資料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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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許可證之展延
第 23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二年內出具之授權書;國產者,免附。
第 24 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但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證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內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國外委託製造並輸入者,載明委託者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者,二年內出具之許可製售證明、成分表及授權書。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