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附表 公共衛生師繼續教育實施方式及積分認定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8 條
領有我國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經向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準用第四條至第五條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始得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我國執業。
前項執業執照之應更新日期,不得逾聘僱許可之期間。
除前項規定外,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