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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文書管理
普通文件收到後由收發人員送交主任秘書室拆封、分文、加蓋主管單位戳
記後,交收發人員分別摘由登記、分送各主管單位簽收承辦。文件涉及兩
單位職掌者,應由關係較切之單位主辦,送會有關單位。
機密文件,註明所長親啟者,須陳所長拆封外,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
長核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重要機密文件由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
見,親送核判,如涉及重要法令案件並須檢附有關文卷陳核,普通及例行
案件由承辦人員辦理,如有前案須檢附隨案簽擬,逐級陳核,經核定後發
回主辦單位,逕送主辦文書人員交繕、校正、用印、編號,依普通及機要
文件分別發出,文件發出後,由收發人員編號將稿件送管卷人員點收、登
記、分類歸檔。
各單位人員調卷,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組、室主管核准,向管卷人員調借
,機密文件,須經所長,副所長或主任秘書許可調閱,甲單位需調借乙單
位案卷時,應取得乙單位主管同意後行之。或簽奉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
行之。
本所職員對於公文或會議資料等,凡有機密性者,均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漏,違者應依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