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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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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使用中故障、失效或缺陷初步書面報告.PDF
附件二免予適用相關適航標準申請書.PDF
附件三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或製造許可證申請書.PDF
附件四型別檢定證.PDF
附件五法規符合性證明飛行試驗規定.PDF
附件五法規符合性證明飛行試驗規定.DOC
附件五之一航空器型別檢定證及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建立維持安全之安全管理系統.PDF
附件五之一航空器型別檢定證及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建立維持安全之安全管理系統.DOC
附件六型別認可檢定程序.PDF
附件七型別認可檢定證.PDF
附件八補充型別檢定證.PDF
附件九.PDF
附件九.DOC
附件十製造許可證.PDF
附件十之一.PDF
附件十之一.DOC
附件十一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PDF
附件十二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PDF
附件十三申請特種適航證書之條件.PDF
附件十三申請特種適航證書之條件.DOC
附件十四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PDF
附件十五零組件製造者核准申請書.PDF
附件十七適航核准簽證程序.PDF
附件十八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PDF
附件十八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DOC
附件十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PDF
附件二十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申請書.PDF
附件二十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標示牌或標記設置規定.PDF
附件二十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標示牌或標記設置規定.DOC
附表、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費用收取方式.PDF
附表、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費用收取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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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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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補充型別檢定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4 條
對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進行未達第九條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之重大設計變更者,除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依第三章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設計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補充型別檢定證。(附件八)。
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準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 25 條
轉讓補充型別檢定證時,受讓人應檢附補充型別檢定證及轉讓契約文件報請民航局同意後,換發補充型別檢定證。
第 26 條
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出下列申請:
一、依第五章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
二、依第六章規定申請適航證書。
發動機或螺旋槳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申請於已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器上安裝該型別發動機或螺旋槳之許可。
第 27 條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
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補充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