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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二 節 競價準備
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
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競價日期、競價地點,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於競價日十四日前,在競價地點向申請人舉辦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以使申請人明瞭競價流程。
各申請人應指派三至六位授權代理人,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全程參與流程說明會,並簽署聲明書。
前項聲明書載明申請人授權代理人明確瞭解競價流程並願遵守競價作業規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