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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代收稅款
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郵局於投遞包裹代收稅款後,一聯交收件人作為
納稅之憑證,一聯加蓋「稅款收訖」印戳及經手人印章送還海關。
郵局代收稅款後,應按日繕造稅款詳情單一式二份,以一份併同前項應退
還海關之稅款繳納證送海關辦理。
郵局代收之進口關稅、各項代徵或代收稅費及規費收入等應按日結算存入
海關在郵局開立之「關稅及雜項收入」劃撥儲金專戶,由海關每週撥繳解
庫兩次,海關應按所收稅額支付郵局百分之一手續費,由郵局按月開列清
單向海關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