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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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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附表一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中主要名詞中英文及縮寫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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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踏勘
第 二 節 路線選擇
第 8 條
經指定起訖點之路線、應選擇最短最平者為最合宜,橋樑、隧道及車站之位置亦應作適宜之選擇,避免水流之沖刷及水之宣洩,並應配合所經地區農、林、工、礦、商各業之發展。
第 9 條
橋樑中線應儘量與河岸垂直,大橋及車站以設於平直線上為原則。
第 10 條
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施工之難易。
二、需時之長短。
三、維時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
四、地質情形之良寙。
五、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
六、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
第 11 條
路線踏勘應儘量多測比較線,以供選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