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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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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5 條
本局為研擬電信重要方案、處理重要事務,由局長按期召集局務會議或臨
時召集會報討論之。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
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
局長核定施行。
第 26 條
各項會議應作成紀錄,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