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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品質標準
氣體之發熱量每立方公尺不得低於四千五百千卡。
氣體含硫量每立方公尺不得超過○‧五公克。
氣體中應有足資人類嗅辨之異味,但不得有害公共衛生及安全。